企业注销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其中有关于企业注销的新规定。
01
优化企业注销登记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加解散公示功能,便利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司现状。完善企业自主修改撤销清算组公告、债权人公告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撤销公示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注销尚未完结的,同步取消力理相关注销业务。市场监管总局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分支机构、投资企业査询,推动解决因隶属企业注销其分支机构难以注销的问题。
02
提供税务注销预检服务
在注销平台中增加税务注销预检功能,方便纳税人自助查询注销前尚未办结的涉税事宜并及时办理。加强数据共享,税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注销登记前查验电子清税信息,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03
完善“照险联办”注销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注销登记信息,对不存在欠薪和未结清的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情形,不存在正在处理中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注销平台中增加社保和工资预检功能,靠前提醒企业及时清缴社会保险相关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
04
优化银行账户销户服务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可同时提交银行账户销户预约申请。银行通过注销平台获取企业银行账户销户申请信息后,引导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注销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销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
05
实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同步注销
加强信息共享,企业完成注销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注销平台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同步注销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实现“一次申请、同步注销”。
企业注销事由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 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企业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解散。
自愿解散。指基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非公司企 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单位)的意愿进行解散。
强制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人民法院判决解 散。行政决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二) 破产。
企业被宣告破产是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企业注销类型

1.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是目前常见的情形,其特点是“无需经清算程序”,后果是“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于“没有债务或债务已全部清偿”的那类公司。(公司法第240)

2.强制注销
强制注销是新公司法新增的制度,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履行一定程序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其特点是“被动注销”,其后果是: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股东仍需承担注销前的债务清偿等责任。故不建议企业主选择该种注销途径。

3.普通注销
普通注销一般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及注销登记三个过程。其特点是需要经过清算和分配程序,其后果是股东无需再出具“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4.破产注销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公司自己或公司债权人申请,经法院审查,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无法实现重整的,进入破产清算和注销。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可以在简易注销与普通注销中进行选择;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则进入普通注销;普通注销中发现“资不抵债”的进入破产程序。
2024公司注销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