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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最新规定以及涉税实务。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会计核算
第一,投资企业不能简单以派遣董事作为权益法核算的依据,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根据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
第二,企业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当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份额。
第三,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第四,投资企业与其合营或联营企业的交易,要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部分抵销和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第五,投资方持有金融资产因追加投资而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案例分析
B公司2023年1月8日以银行存款260万元投资C公司,取得其30%股权,投资时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600万元,已计提折旧120万元,账面价值 480万元与公允价值 680万元差额200万元,该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已使用2年,预计净残值0)。B公司全资控股的D公司也持有C公司15%股权。B公司委派2 名董事参与C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并考虑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判断可以实施重大影响。B公司2023年将其账面价值100万元的商品以120万元出售给C公司,C公司将该批商品的50%以80万元对外销售,剩余50% 作为期末存货,C公司2023年账面净利润200万元。2024年4月10日,C公司股东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4月12日B公司收到现金股利15万元。2024年11月6日,B公司将上述股权全部出售,已取得转让价款400万元。B公司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1月8日,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00万元(1000×30%)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300
贷:银行存款 260
营业外收人 40
税务处理:B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60万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会计核算确认的营业外收人40万元纳税调减。
2.2023年末以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净利润=200-(680÷8-600÷10)-[(120-100)×50%]=165(万元),B公司校权益法计算调整后分享净利润=165×30%=49.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9.5
贷:投资收益 49.5
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人,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会计核算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49.5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49.5万元。
3.2024年4月,C公司宣告分配并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税务处理:C公司股东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应确认权益性投资股利收人15万元,同时,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兔税收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对投资收益纳税调增15万元,再对免税收人纳税调减15万元。
4.2024年11月6日,B公司将C公司股权全部对外出售。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00
—损益调整 34.5
投资收益 65.5
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400-260=140(万元),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74.5万元(140-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