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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通知,明确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一揽子政策。





明确退伍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明确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一揽子政策。该文件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 日。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力度,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重新明确了相关政策。



自主就业扶持细则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力度有所加大;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保持不变。

二、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新文件中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调整,与财税〔2019〕21号文件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