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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人,更好服务科技强国建设,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予以明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人,更好服务科技强国建设,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予以明确。
即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
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将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20%。
政策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实施清单管理,清单由四部门共同确定;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判别享受。

预缴申报可享加计扣除优惠
为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21年,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首次明确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2023年,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3年第11号),在原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可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增加7月份预缴申报期享受时点,相关享受办法保持不变。
政策明确,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强调“能准确归集核算”及“自主选择”两方面,也就是说若企业难以在7月或10月预缴申报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或因经营安排等原因不愿意享受的,可自主选择不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