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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注册资本实缴最晚不超过2032年!



什么是存量公司

存量公司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其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都处于稳定状态,且已经稳定运行一段时间的企业。这些公司通常是在特定区域内已有的企业,与新增企业(增量企业)相对应。

通俗一点就是指那些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并且它们的生意、财务情况等都比较稳定的企业。比如一家酒店在2018年成立的,是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了,那么他就是一个存量公司。


存量公司“3+5”调整


1、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公司如何过渡


存量公司可以在三年过渡期限内,把你的出资期限调整到5年以内,也就是说最晚2032年6月30号之前,完成出资要求即可。3年过渡,再加5年实缴,也就是说我们最长还有8年的时间来缴纳。

比如一家2018年成立的酒店,在今年新公司法施行后,三年过渡期内也就是最晚2027年6月30日前把公司的出资期限调整到5年以内即可,那么该公司就可最晚在2032年7月1日前完成出资。

而对于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超过10个亿的公司,将被纳入异常的研判范围;会组织评估,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该调整到合理范围。也就是说出资额过高的公司,未来就不存在了。

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应对


01

逐步缴足出资

若存量公司经营正常、前景稳妥且股东有充裕资金,则可首选逐步缴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29年6月30日的,自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期限缴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的,则可分批次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

02

更换出资方式

于存量公司股东,有可能存在虽然章程规定货币出资,但是股东一时无法拿出现金,但有其他非货币资产,此时可以考虑更换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出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须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否则无法达到变更出资方式的目的。至于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是存在争议的。

03

减资

一般减资步骤如下:

(1)可评估作价。确保公允作价、公平交易。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包括减资数额、减资股东、减资对价或作价的方法、支付方式、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等。

(3)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同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定向减资:则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减资对价或作价的方法、支付方式等)、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4)签订减资协议。注意减资对价不能高于公司净资产,公司进行实质性减资之前应先弥补公司亏损、补足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减资款,否则有可能被认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变更登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04

股权转让

若股东觉得公司经营前景不看好,则也可采用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有人接盘,要么其他股东购买要么第三人购买。

但股权转让并非万无一失的好方法,新《公司法》规定若受让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的,转让股东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05

注销公司

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则可以选择注销公司。但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形,就不能再采用自行清算注销方式,若在未清算完债务的情况下就注销公司,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董事等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