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未来一个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
2、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补充责任)
3、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明确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来定,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
(善意相对人)注释:也称为“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在交易中不知情地购买或接受某一财产或权利的人。这个概念主要出现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在财产权和合同法的语境中。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甲将其所有的一幅画卖给了乙,并完成了交付。之后,甲又将这幅画卖给了丙,丙对此毫不知情,并以合理价格购买。在这个例子中,丙就是一个“善意相对人”。即使甲对丙的转让行为违反了自己先前与乙的约定,丙仍然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画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丙在购买时知道该画已经为乙所有,那么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其取得的财产可能会被追回。
4、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名下有多家公司算一个整体,如果任意公司欠账其他公司都要进行连带偿还,这一条很重要,这也是公司认缴制以来变化最狠的一条,进一步维护债权人权益,从这一条也不难解释为啥删除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了。)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五年内实缴,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一定非要立马就做减资,存量公司有过渡期最起码也事五年内,可以在第五年根据自身的情况再安排减资再验资实缴也不迟)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了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7、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有非货币出资的打算,一定要注意这条因为非货币财产如果评估的价格虚高的话,未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
8、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按期进行实缴公司面临罚款,股东也将丧失股权的权利)
9、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10、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新增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吸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
11、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最紧张的应该是2014年以来认缴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前做好决定是减资实缴还是注销的问题。)
12、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新增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董事的规定,明确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3、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的规定)
1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新增影子董事影子高管规则)
15、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新增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
16、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法定限制;新增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规则。)
17、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及其例外规则)
18、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新增强制注销制度,被吊销的公司还想通过原有主体进行存续经营是不可能的事。)
19、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责任;新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