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实务深度解读

金龙鱼4.72亿补税警示录:
免税销售额到底要不要做价税分离?

一个看似简单的计算方法差异,何以让粮油巨头十几年间多转出数亿进项税额?深度拆解公共进项转出中免税销售额的致命误区。

2026年3月19日·原创 · 得到企服·阅读约8分钟

2026年2月26日,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300999.SZ)发布2025年度业绩快报。在营收重回2451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26%的亮眼数据背后,一笔4.72亿元的税务计提损失引发了行业震动——其子公司东莞富之源因免税项目菜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计算问题,被税务机关追溯十余年要求补税。

这并非一起简单的偷税漏税案件。争议的核心,是一个困扰无数企业的技术性问题:计算公共进项转出时,免税销售额到底要不要做价税分离?

这个问题看似微小,但金龙鱼的案例告诉我们——算错这两个百分点,代价可能是数亿元。

01案件回顾:一场跨越十三年的税务纠纷

事件要从2023年11月说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向金龙鱼子公司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22年6月长达十年间,对免税项目(菜粕等)对应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

核心处罚

税务机关要求东莞富之源调整转出少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93亿元,并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滞纳金合计1.21亿元。此后,2025年6月又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补缴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税费及滞纳金0.86亿元。

东莞富之源对此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2025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金龙鱼在2025年度业绩快报中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及补缴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净利润减少约4.72亿元。若叠加另一起广州益海合同诈骗案的2.61亿元计提,两起诉讼合计影响净利润约7.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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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争议核心:免税销售额的价税分离之争

金龙鱼的东莞富之源同时经营征税项目(如豆粕,适用9%税率)和免税项目(如菜粕,免征增值税)。当企业存在无法直接划分的"公共进项"时,需要按照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关键争议就在这里:计算免税销售额占比时,免税项目的销售额要不要做价税分离(即除以1+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我们用一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假设某企业同时销售征税的豆粕和免税的菜粕,各入账109万元:

🔴 错误做法:免税销售额也做价税分离

豆粕不含税销售额109 ÷ 1.09 = 100万
菜粕不含税销售额(错误换算)109 ÷ 1.09 = 100万
免税占比(错误结果)100 ÷ (100+100) = 50%

—— VS ——

🟢 正确做法:免税销售额不做价税分离

豆粕不含税销售额109 ÷ 1.09 = 100万
菜粕免税销售额(直接取入账金额)109万
免税占比(正确结果)109 ÷ (100+109) ≈ 52%

仅仅2个百分点的差异,乘以巨大的公共进项基数和十几年的时间跨度,累计影响就达到了数亿元。金龙鱼正是因为长期采用了前一种错误方法——对免税的菜粕销售额也做了价税分离,导致免税占比被低估,进而少转出了大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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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理论溯源:为什么免税销售额不能做价税分离?

要理解这个问题,需要回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增值税在理论设计上是一种完全价外税——卖方代收的销项税本质上由买方负担,沿着交易链条层层流转,最终由终端消费者承担。增值税的免税和出口退税制度都建立在"完全转嫁"这一理论假设之上。

免税 VS 零税率

免税,意味着没有销项税,同时对应的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免税收入本身就不含销项税额,是一个"裸"的金额。

零税率则不同,它的销项税额为零,但允许抵扣进项税。销项减去进项后得到负数,国家退税给企业。这是出口退税的基本逻辑。

既然免税收入本身就不含销项税额,那在计算免税销售额占比时,再对其做价税分离(除以1+税率),就等于做了一次"多余的"换算,人为缩小了免税销售额,最终导致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被低估。

早在1997年,国税函[1997]529号文就已明确规定:免税销售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这是现行增值税理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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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为什么企业容易算错?理论与现实的裂缝

既然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为什么金龙鱼这样的大型企业还会犯错?

答案在于增值税理论设计与真实商业世界之间存在一道深深的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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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理论设计遵循完全转嫁,但实际上它严重受到供需弹性和买卖双方议价能力的影响,与价格混在一起,是不完全转嫁的。

在真实的商业环境中,即使一项商品从征税变为免税,其市场价格也未必会随之下降。比如菜粕原本含税售价109万元,免征增值税后,由于市场供需关系和议价博弈,企业可能仍然以109万元的价格出售。

这就给财务人员带来了一个认知陷阱:既然免税前后价格没变,那这109万元里是不是"隐含"了税?是不是也应该做价税分离?

答案是:不能。

不管实际商业中价格如何表现,在增值税的法律框架下,免税就意味着不含销项税,免税销售额就是最终的计算基数,不得再做任何换算。这是法律规定,不因市场行为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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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新法延伸:非应税交易同样不做价税分离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新增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规定。与免税逻辑一致,非应税交易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其金额天然不含增值税,计算时同样无需做价税分离。

在立法措辞上也能看出区别: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描述应税交易时使用的是"销售额"(不含税概念),而描述非应税交易时使用的是"收入"(本身不涉及税额)。这一表述差异背后,体现的正是同一套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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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实务启示:你的企业是否也踩了这个坑?

金龙鱼案的警示意义远不止于个案。在粮油、饲料、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同时存在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情况极为普遍。如果企业在公共进项转出计算中犯了同样的错误,十几年累积下来的风险敞口不容小觑。

⚠️ 自查要点:如果你的企业同时有一般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请立即检查公共进项转出的计算方法——免税销售额是否被错误地做了价税分离?征税项目的销售额是否已正确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两者的占比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具体而言,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正确公式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公共进项税额 × 免税销售额 ÷(征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其中,征税项目的销售额需做价税分离(除以1+适用税率),免税项目的销售额直接取入账金额,不做任何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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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最后总结

金龙鱼的4.72亿补税案,表面上是一个计算方法的技术争议,深层却折射出增值税理论与实践之间长期存在的张力。当"完全价外税"的理论假设遭遇"不完全转嫁"的商业现实,企业的财务人员很容易被直觉误导,在不自觉中偏离了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税务处理不能仅凭经济直觉,更要严格遵循法律框架。在增值税的世界里,免税就是免税——没有销项税,无需再分离。

目前金龙鱼子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最终结果仍有不确定性。但无论判决如何,这个案例所揭示的实务风险点,值得每一个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认真审视。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信息和增值税理论整理,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具体税务处理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参考来源:金龙鱼202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国税函[1997]529号、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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