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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异常扣税凭证的6种情形


情形一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对比发现“对比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情形五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所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比,进行虚假申报的。


情形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注意: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纳税人

类型


取得凭证

用途


当前状态

处理

增值税

纳税人

进项税额抵扣

尚未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




暂不允许抵扣


除另外规定外,一律进行税额转出


增值税

纳税人

出口退税

1.尚未申报

2.已申报尚未办理


已办理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办法)


已办理

(适用增值税免退办法)

除另有规定,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消费税

纳税人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前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有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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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没有核实完毕前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规定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逾期未提核实申请,应于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


可不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消费税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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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外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已申报抵扣增值税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





 已申报抵扣消费税

   

 

交回已退税款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前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





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