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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开票热点问题解答
Q
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A
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Q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A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Q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A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Q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之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纳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Q
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A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Q
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A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更改,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Q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A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选择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