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多地爆发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

6月11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公开了一起医药领域特大虚开发票案件,调查发现有三十多家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频繁为药品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确认实际涉案空壳公司高达1171家,涉及金额达50亿元。同日,贵阳公安在官微通报了10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公安机关深度挖掘医药行业领域虚开发票涉案线索,发现介绍虚开代理商10名,下游虚开企业146家,虚开发票总量31000余份,价税合计12.3亿余元。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基层防范腐败工作,严惩民生领域腐败问题,重点针对教育、就业、医疗等关键领域展开整治。当前,各地正积极强化对医药领域虚开发票类犯罪的监控力度,响应国家对医药行业监管日益加强的要求。



医药企业税务合规建议





1

及时处理已有高风险发票






医药企业应对已有发票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全面检查已有发票的风险等级,对风险较高的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应首先核实发票的状态,在发现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情况下,与税务局沟通实际情况,换开发票,及时止损。对于确认属于违法违规开具的发票,应尽快自行进行审查和补缴税款。






2

改造风险业务模式






1.避免CSO、CSP等机构的税务问题传导


医药企业应尽量避免与刚刚成立或没有明确业务记录的CSO和CSP进行商业交易,避免与专门为暴力虚开而设的企业进行交易。并且在与CSO和CSP进行业务合作之前,应确认其业务实体是否真实存在、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并核实其税务状况。


2.避免虚开发票和不真实农产品收购发票


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分析农产品收购的进项税额在总进项税额中所占比例,来判断制药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夸大进项税额的问题。为避免虚开和税务机关不认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风险,医药企业应合规经营,对发生的实际成本真实填报,有效防范潜在的税务违规行为。


3.避免富裕票虚开


实践中,药品的最终消费者通常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药房和药店在采购时也不索要发票,医药经销企业积累了大量富裕票。一些医药经销企业采用伪造医药销货清单等手段,向外部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后果较为严重。







3

做好业务真实性留痕






尽管有些企业可能确实发生了高额的销售费用,但由于税务合规建设存在漏洞,导致销售活动的留痕不足,例如仅凭活动合同和发票等,这使得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完全认可这些费用的合法性。为了避免医药企业因税务问题而遭遇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业务的真实性留痕。






4

积极应对税务稽查






如果医药企业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稽查立案通知,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提供关于被查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资料。如果税务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企业应当及时提起处罚听证,发表陈述申辩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复议、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那些涉及刑事风险的更为严重的虚开、逃税犯罪行为,医药企业则需寻求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和负面影响。






相关税收政策




1

增值税可选择简易计税





1.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5.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低税率





药用植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目前为9%),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

增值税不征税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免税优惠





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4.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