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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和风险,下面结合典型案例,对有关风险和防控措施予以剖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防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据政策,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通过税务方法重新归集并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和风险,下面结合典型案例,对有关风险和防控措施予以剖析。


特殊收入未正常填报



相关案情。 某税务机关在核实某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风险应对任务时,发现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特殊收入部分”为0。按照企业经营常理,企业研发过程中应该有下脚料收人,税务机关遂对该企业开展进一步核实。经核实,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是高强度紧固件和内燃机配件的专业化生产企业。2021年度该企业发生研发费用4970万元,享受100%加计扣除额4970万元。该企业研发产品存在研发周期短、形成产品周期短的特点,研发过程投入大量耗材。鉴于企业研发特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特殊收入部分”不应为0。

风险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人,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人,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经核实账务,企业 2021年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收人为40.91万元。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冲减了“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虽不影响当年企业所得税,但未在表A107012中体现。根据政策规定,表A107012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及会计处理综合分析填报,该企业在汇缴时只根据会计处理填报,因此出现“特殊收入部分”未填报问题。

防控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未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文出辅助账汇总表。”为规避特殊收人未正确填报等风险,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每一研发项目设立辅助账,在汇算清缴时,按照辅助账的内容及当年会计处理分析填报年度申报表,避免出现应填报未填报问题。


 不征税收入计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相关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6日,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进行高端蔬菜新品种选育及蔬菜技术研发、推广、转让、咨询服务,与中国科学院合作进行蔬菜科学研究和实验。税务机关在核对第三方数据时发现,该公司 2021年取得一笔205万元的财政资金,资金用途为研发费用补助。税务机关调取企业申报数据发现,企业当年发生研发费用483万元,而加计扣除额也是483万元,遂作为疑点到企业进行核实。经核实,企业承认当年收到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已作处理,但在填报表A107012时未将205万元的补助资金进行剔除,导致多加计扣除205万元。经税务人员辅导,企业更正申报表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引发该风险的原因是,不征税收人形成的费用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更不得加计扣除,纳税人在申报时未将205万元的补助资金进行剔除。

防控建议。 表A107012 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依据,该表的正确填报以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正确填报为前提,因此,纳税人在研发过程中应重视辅助账的填报。一方面,要按照研发项目将应计入研发费用的支出全部填报;另一方面,要将不应进行加计扣除的事项(如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全部剔除,这样才能避免多加计扣除的涉税风险。

  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

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

对应材料部分填报不正确



相关案情。某制造业企业是2015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高铁专用的胎圈钢丝、钢帘线、胶管钢丝的自主研发和生产销售,2021年度发生研发费用3946万元,冲减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收入对应材料成本180万元,当年加计扣除额为3766万元。税务机关在核实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时,发现其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了达不到高铁专用标准的胎圈钢丝等产品,这些产品对外销售收人为180万元,而表 A107012第48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也是180万元,存在“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不正确的风险。经税务机关测算,该企业2021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成本是851万元,应在表A107012 第48 行中填报851万元。经税务机关辅导政策,该企业认可并调增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风险剖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文件中强调的是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需要扣减的是研发过程中销售中间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851万元。

防控建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较为复杂,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辅导,对重点和高发的政策风险点进行讲解,使企业能够及时准确把握政策享受可能遇到的风险点,提前做好防范。作为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每一项政策规定的内容,以免引发违规享受政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