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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发生实际资产损失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条件时,申报后在税前扣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人收人总额。




金融资产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资产发生实际资产损失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条件时,申报后在税前扣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人收人总额。


案例分析



I公司2023年因债务人破产无法收回应收账款500万元,收回以前年度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100万元。2023年末,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确认减值准备 2000万元,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600万元。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1.因债务人破产确认无法收回应收账款500万元。

借:坏账准备    500

贷:应收账款 500

 

 

2.收回以前年度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1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坏账准备 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3.2023年末,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2000万元。

借:信用减值损失  2000

贷:环账准备     2000

 

4. 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600万元。

借: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6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600


税务处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200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收回以前年度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100万元计人收人总额,应纳税调增;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500万元经申报后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减;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600万元,应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