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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划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无形资产条例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划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以前期间已经按照准则等规定费用化计入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后续期间重新资本化。
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划分费用化支出和资产化支出。
第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或120%比例加计扣除,但会计处理按照实际发生额核算,并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
第二,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范围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口径不同,企业应准确核算和归集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三,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均不允许将前期费用化计入损益的研发支出在后期重新资本化后进行摊销。
近年来,由于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经过50%、75%到100%(120%)的多次调整,个别企业准备将2023年以前已按50%或75%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优惠政策的费用化支出通过会计政策变更重新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自2023年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或220%在税前摊销扣除,这既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也不符合税法规定。

案例分析
F公司2022年5月立项并研发新技术,2022年研究阶段实际发生支出100万元,按照税法口径核算并归集研发支出80万元。2023年1月至7月开发阶段实际发生支出2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60万元;按照税法口径核算并归集研发支出15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45万元。2023年7月该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人无形资产并投人使用,该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预计摊销年限10年,2023年F公司符合享受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被列入清单管理,执行120%加计扣除比例。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1.2022 年研究阶段发生费用化支出10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1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2022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65万元(80×75%×3/4+80×100%×1/4),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65 万元。
2.2023年1至7月开发阶段实际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40
—资本化支出 60
贷:银行存款等 200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6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14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40
3. 自2023年7月起,每月摊销无形资产成本0.5万元(60÷10÷12)。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0.5
贷:累计摊销 0.5
税务处理: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2023年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128.7万元[105×120%+45×120%×6÷(12×10)],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128.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