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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存货期末计价和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核算以及涉税实务的最新政策。


《通知》要求,第一,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等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第二,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估计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信息。

涉税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核算计提的减值准备纳税调增。

案例分析
例如A公司2023年末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敦低计量,存货实际成本1000万元,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计算可变现净值80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450万元,账面价值60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350万元(200+150)。如果以后年度将存货处置或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转销或转回以前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纳税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