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的收入,支出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解答:

可以抵扣。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中并不包括“不征税”项目,依照“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都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问中所述的“不征税”项目,应属于上述规定的“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是该处是无偿的,是没有收入的。

因此,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免税项目”与“不征税项目”的区别。《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多数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和尚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等,如果后期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依然还是要转变为征税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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