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会影响次年的汇算清缴吗?

解答:

可能会影响次年的汇算清缴。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绝大多数人的汇算清缴实际是指“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上述4项所得中,除“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不需要发票外,其余3项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只要金额超过500元的,支付方的企业就可能向个人索要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在税务局代开3项所得的发票,支付方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和全员全额申报的义务。这3项的收入,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时会自动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在一起,然后重新计算全年应缴纳的税金,然后跟实际预缴税金比较,多退少补。

“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

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个人提供货运服务、建筑服务等,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属于“经营所得”项目,部分是税务局核定征收,部分是需要个人自行申报(如货运服务),然后次年1月1日-3月31日就需要依法办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对于“经营所得”的汇算口径,目前全国不统一,需要关注各省市区的执行口径。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代开的发票属于“经营所得”项目,在次年汇算时,在“经营所得”中已经扣除了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的,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就不能重复扣除。

三、其他分类所得的代开发票不需要汇算

除“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外,还有财产租赁所得、利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个人也是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比如个人出租房屋给企业、个人借款给企业等,应企业的要求,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对于财产租赁所得、利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是没有纳入汇算清缴的范围,所以及时去申请开票并扣税的,是对次年的个税汇算不产生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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